为确保教育厅(高校工委)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1、各职能处室依照法定权限做出的审批决定,必须由处长严格审查、把关,签字后报送分管厅长(必要时报厅长)签发。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要认真履行会签手续,并明确主要责任部门。涉及行文的审批、审核事项必须由厅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并提出初步拟办意见。
2、各处室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须于每个季度(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月底)报送政策法规处复审备案。政策法规处在复审的基础上,按《行政审批工作公开制度》负责向系统和社会公开,并于每年年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厅报送全年审批事项及结果。
3、行政审批审核备案工作的规范与否,列入年度处室法制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评分并公布。
4、本制度自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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