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悉上级、同级、下级部门重要文件、材料,由厅办公室按文件处理程序提请厅领导阅批后,转相关处室处理。
(二)收悉上级、同级、下级部门一般性文件,由厅办公室按文件处理程序,批转相关处室处理。
(三)厅机关各处室接到文件、材料后,由处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批转具体负责人处理。需由厅党组或厅领导决定的事项,由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厅党组或分管厅长,按厅党组或分管厅长的批示意见办理。
(四)涉及行政审批的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接待,解答处理有关事宜,符合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办理。
(五)涉及信访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登记接待,涉及其他相关处室的,由办公室负责引领到相关处室处理,重大信访事件确需由厅领导处理的,经办公室同意后,安排厅领导接待。
(六)重大突发卫生事件,接到报告后,由接报人立即向厅领导报告,同时通知相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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