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孟志泉涉嫌受贿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志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包钢(集团)公司炼钢厂厂长,包钢(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党委副书记,包钢稀土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党委书记,包钢股份公司总经理、董事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565.54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志泉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且足额退缴犯罪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孟志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孟志泉退缴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孟志泉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审理程序及量刑意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被告人孟志泉从宽处理。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