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继续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持续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现将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两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敖勒召其超限监测站副站长刘江等人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违规执法问题。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敖勒召其超限监测站副站长刘江伙同站内多名工作人员,对收受好处费的超载车辆不卸载,违规放行,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和交通路域执法环境。2020年4月,刘江等多名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行政撤职等党纪政务处分。
2.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督股股长梁栋在阅卷过程中不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工作失职失责问题。
2019年12月,乌审旗应急管理局组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考试,梁栋在阅卷过程中不严格执行评分标准,给参考人员张某少加3分,王某多加11分,导致张某未获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王某获得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梁栋作为公职人员,不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致使乌审旗部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取得有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5月,梁栋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上述案例,暴露出个别公职人员在为企为民服务过程中仍存在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等问题,对一定范围内营商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区营商环境大会精神,不折不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切实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全市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纪法观念,知敬畏、存戒惧,积极作为、靠前服务,以优良作风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及市场主体满意度。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能作用,主动监督、靠前监督,严肃查处损害营商环境腐败和作风问题,为持续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提供坚强纪律保障。